總括條款的存在雖然在壹定程度上彌補了列舉立法的GAI,但同時也可以根據情勢變更原則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使刑法網更加嚴密。然而,包羅萬象的條款的存在在壹定程度上阻礙了法律的進步,給執法、守法和司法帶來困難,並在壹定程度上容易導致糾紛、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和司法腐敗,大大降低了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因此,為了避免總括條款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司法機關通過各種手段限制和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也便於司法操作,在壹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社會變化和法律無根據、難以追究的情況。然而,由於忽視了總括條款的科學適用,總括條款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沖突,刑法保障人權的機制無法實現。
上一篇:電子政務法律法規和政策是規範電子政務發展的具體依據,對嗎?下一篇:如何處理煽動罷工的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