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第壹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決定確有錯誤,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第壹審人民法院的決定,指令第壹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四款,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根據的,判決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