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對舉報回復不滿意,可以起訴。信訪人對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作出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復核,並通過法律救濟途徑解決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給予書面答復。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的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給予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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