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批準來本市投靠配偶戶口的,由區分局辦證中心通知批準入戶人員到區分局綜合辦證中心領取《遷入證》,然後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遷出,再憑《遷入證》第三聯、《戶籍證明》和配偶在本市的戶口簿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公安部最新出臺的《戶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自到達流動地之日起,城市三日內,農村十日內,應當由本人或者住戶主持辦理遷移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移登記,並交驗遷移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