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條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可以轉委托。轉動
委托經批準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第三人對委托事務進行轉委托,受托人僅指第三人。
第三方的指定及其對指示的責任。未經分委會同意,代理人不得對分委會作出決定。
三方的行為應當承擔責任,但受托人在緊急情況下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