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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關於生育二胎的法律規定

根據《計劃生育條例》,1990生育二胎的法律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獨生子女,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嚴重遺傳,目前無法治療或經系統治療後無法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姻的。

2.壹方是軍人,有武裝,90年代懷了二胎因公致殘。

3.壹方喪偶,另壹方無子女;計劃生育二胎1990。

4.壹方離異只生育壹個子女或已生育兩個子女,另壹方1992年未生育第壹個子女,想要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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