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法定期限和承諾期的區別

法定期限和承諾期的區別

法律分析:承諾時限:可以理解為行政審批程序所需的辦公時間。法定結案時限:如果事項的辦理涉及到專家評審、現場核查等特殊程序,需要增加壹些時間。這個增加的時間和承諾的關閉時間限制的總和稱為法定關閉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條承諾以通知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示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

第四百八十壹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未規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

(1)如果要約是通過對話作出的,應當立即接受;

(2)如果要約是通過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內到達。

  • 上一篇:當妳需要法律幫助與精神病人交談時,有律師在場嗎?
  • 下一篇:英語和法語哪個前景更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