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第七條處罰期限為:
(1)警告,六個月。(二)記過,十二個月。(3)記大過,十八個月。(4)降級或撤職24個月。
第八條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或者職級。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級別,被撤職的,按照規定給予降級處分。
第九條。被開除的人員應當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與人民法院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