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然,李的偷瓜行為不能構成犯罪。數額明顯過少,危害明顯不構成犯罪。至於過失致人死亡罪,我認為值得商榷。壹種情況,我覺得是意外更合適。但從問題的意思來看,他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即他本應預料到瓜中有毒卻因過於自信而疏忽大意,所以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至於趙,典型的意外。
題目要考慮:有意(其實可以理解為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無意的疏忽(過度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