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享有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其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
第四百四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壹條留置權人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