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壹百零壹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向提出審查意見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反饋審查研究情況,並可以予以公開。
《石家莊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辦法》第十五條除搶修搶險外,12時至14時、22時至6時禁止進行產生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和特殊需要需要連續作業的,應當由施工單位在施工前三日內報環保部門批準,並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四十四條縣(市)、礦區的城市環境噪聲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