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並取得執業許可證。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和發展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實現合理布局和均衡發展。
第十八條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律師事務所的設立申請,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設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