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明確,利用信息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尋釁滋事,造成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按照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