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並未禁止,但同時建議考慮公眾對生僻字的認知,以及將其輸入計算機系統是否有難度。
《企業名稱管理規定》摘錄:
第九條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軍隊編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和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