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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任意和任何”之間的區別用於法律合同。

法律合同中使用“任何、任何、任何”的區別在於它們的詞性和意義不同,所以它們的使用頻率也不同。

1,不同詞性

(1)“任何”可以放在名詞性詞語前作定語,如“任何人”、“任何學生”;

(2)“任意”是副詞,只能作狀語,如“任意畫兩條直線,不壹定相交”;

(3)“任何”壹般是名詞,可以直接表達。

2.不同的意思

(1) Any,即可以,表示範圍,無例外;

(2)任意性,即由雙方當事人任意約定。自由不羈;

(3)任何壹方都有範圍。

3、使用頻率不同

(1)合同中經常使用“任何”和“任何”這兩個詞;

(2)壹般合同中不使用“任何”壹詞,需要從整個合同內容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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