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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無知包括知道可能性嗎?

“明知”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故意犯罪的構成要件。在我國刑法對“明知”類型的表述中,長期使用“明知或者應知”。雖然司法解釋為了解決司法機關證明被告人“明知”心態的問題,采用了“應當知道”的功利價值考量,但也會混淆基本犯罪類型,危及刑法基本理論,需要在理論和立法技術上進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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