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業主不得依法處分物業的部位和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物業使用* * *部位和* * *設備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按照業主大會決定的用途使用;已計入共用面積的公共部位的產權歸業主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單獨出租或出售。因此,屋頂和外墻的使用權應依法歸業主所有,開發商強行占有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開發商要在樓頂和外墻安裝廣告牌,必須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收取的廣告收入主要部分歸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統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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