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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看待校園欺淩?叛逆少年似乎沒有規矩。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出於欺小、欺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向其他未成年人勒索或者任意毀壞公私財物,擾亂學校等公共場所秩序,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被害人未受輕傷或者不敢正常上學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壹般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以上八種是指具體犯罪行為,不只是罪名)。

已滿16周歲的人,負全部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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