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修建墳墓:
(壹)耕地和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河流堤壩和水源保護區附近;
(四)鐵路和公路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的現有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掩埋,不得留墳。
第十五條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任何地方埋葬屍體、建造墳墓。
第二十條
掩埋應當火化的遺體,或者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掩埋遺體建墳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