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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通則與2010通則的異同

法律分析:1。最明顯的變化是DPU取代了達特。

2.FCA:增加了賣方提交提單的相關規定。

3.CIP:提高保險覆蓋率。

4.FCA/DAP/DPU/DDP:它增加了買方/賣方自己運輸貨物的可能性。

5.擴大了連鎖交易的適用範圍:除EXW外,所有已交付貨物均可交付。在2010版本中,只在FAS/FOB/CFR/CIF這四個只適用於水運的術語中有規定。

法律依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包括四組,即E組、F組、C組和D組,共13個條款。

e組,EXW出廠價

F組,FCA貨物交付給承運人,FAS船邊交貨,FOB船上交貨。

C組,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加運費。CPT運費付至。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

D組,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DEQ目的港,DDU免稅交貨,DDP完稅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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