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三十六條生產、銷售、進口的產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符合其公共標準的技術要求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予以查處,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並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