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2004年第10號法令頒布。司法部140)、新任命的法官、新任命的檢察官、首次申請執業為律師、公證員、法律仲裁員的人員、首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工作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統壹制作和頒發。其他法律職業對這個證書沒有硬性要求。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指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原國家司法考試),具有申請從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證書持有人。法律職業資格的受理、審核認定、考試認定、證書頒發、服務和管理由《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