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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
第六十六條無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終止後的行為,只能由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
民法意見
66.如果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主張,而另壹方當事人沒有用文字或者文字明確表示自己的意見,但其行為表明自己已經接受,則可以認為是默示的。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才能視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