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壹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壹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