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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不服判決,我可以去找法官理論嗎?我能問他為什麽會得到這樣的解釋嗎?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已經列舉了判決的事實和理由。當事人不服判決的,可以不找審判長解釋。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再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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