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法律都是允許的,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前者意味著公共權力的行使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和授權,否則是不可能的;後者是指只要不被法律禁止,就可以行使私權。
這是法律原則,不應該來自具體的法律法規,主要適用於民法。法律只是調整與法律相關的關系,並不包括世間萬物,就像人餓了需要吃飯壹樣。這是壹個自然的道理,法律上無法規範,但絕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