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常在判決前通知繳納罰金。罰金是指法院判處罪犯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的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是壹種財產懲罰。是我國刑法中的附加刑。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罰金數額,只是原則規定。《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判處罰金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情節決定罰金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的問題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時,應當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罰金數額。第五十三條罰金應當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繳納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