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本條規定的15天抗辯期屆滿。期滿前,可以對對方的訴訟請求提出有針對性的反駁意見和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