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種意見。第壹種觀點認為,法院經審查認定的法律關系與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不壹致,要求當事人變更訴訟,當事人拒絕變更的,法院應當按照認定的法律關系繼續審理。第二種觀點認為,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與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壹致的,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法院應當駁回訴訟。
第二個觀點。如果壹個民事訴訟被置之不理,壹方不起訴,法院就不能啟動訴訟程序。法院審理民事糾紛的範圍由當事人確定。法院無權變更或撤銷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法院只能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來審判。法院不能代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不應就當事人未主張的法律關系作出判決,更不能剝奪對方的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