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決中,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存款利率為指定期限而非活期。
相關法律解釋:
最高法院在《執行監督對執行依據判決理解的爭議》中明確指出,執行法院解決這壹爭議的途徑有兩種,壹是法律解釋;二是請求作出判決的法院司法部門作出解釋。
最高法院從三個層面討論法律解釋:
1.“同期同類型”的用法與銀行業“同期同檔”壹致;。
2.活期和定期是有區別的。當期分段,定期以檔為單位;
3.按照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不符合違約金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