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三十七條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擅自將被執行人的收入支付給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不追償的,裁定其在已支付的金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五十八條有關單位或者公民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通知書後,人民法院有權責令限期追回;逾期不恢復的,裁定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