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缺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後,在只有壹方當事人出庭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經法院傳喚,原告或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批準中途離庭的,將被法院視為當事人默認法院判決。雖然是缺席判決,但其缺席判決與正常判決壹致。
法律客觀性:
針對:《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