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法院根據執行文號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的單位,以其上加蓋的印章為準。執行依據的文號應當包括:被執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十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的法官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壹)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
(三)同壹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法官;
(四)上下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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