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根據下列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