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執行局不執行,當事人可以多與執行局溝通,詢問執行緩慢的原因,盡量與執行局協商解決。執行局無故拖延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舉報。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由行政機關執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