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份總數X Y
每股市價
企業XM YN的價值
從法律上講,母公司作為被合並子公司新發行的股票數量為P,因此可以列出等式:
p = YN/米
假設合並由子公司合法發起,新發行股份數量為Q,根據子公司原股東合法持有被合並主體相同比例的原則,等式可列如下:
P/(P+X)=Y/(Q+Y)
解:q = xy/p
那麽從法律上講,子公司Q的新發行股份數乘以其每股市場價格N就是櫃臺購買的合並成本= QN = XYN/P
=XM
也就是說,在法律上等於母公司的企業價值,也就是說,假設子公司在法律上發起合並,在法律上取得母公司100%的股權,在計算商譽時,子公司的份額應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