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第十壹條防洪規劃應當遵循保證重點、兼顧全局、防洪與抗旱相結合、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充分考慮洪水規律、上下遊關系、左右岸關系以及國民經濟對防洪的要求,並與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防洪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對象、控制目標和任務、防洪措施和實施方案,劃定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範圍,規定蓄滯洪區的利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