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1,1,1生效的《民法典》第394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並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民法典》第400條第1款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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