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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建項目如何納稅?

房地產企業代建行為稅務處理的主要難點在於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到營業收入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證據的當天。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業務收入款項憑據的日期,為書面合同中確定的支付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中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之日。條例第十二條所稱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期間或者發生後收取的款項。

納稅人提前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之日。納稅人以預付款方式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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