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業務收入款項憑據的日期,為書面合同中確定的支付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中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之日。條例第十二條所稱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期間或者發生後收取的款項。
納稅人提前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之日。納稅人以預付款方式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