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誠信原則。他人的財產被惡意使用、附著的,可以拆除,拆除後不影響財產價值,且被使用的財產所有人請求返還原財產的,應予拆除。
3.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條關於加工、附著、混合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和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確定。因壹方的過錯或者某些物的歸屬造成對方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或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