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售比的計算標準如下:租售比=租賃房屋月租金除以租賃房屋使用面積,與租賃房屋總購買價之比除以租賃房屋建築面積,這是國際上判斷壹個地區房地產經營是否良好的參數。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七百二十五條
根據租賃合同,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法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