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因買賣、抵押申請房地產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申請。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註冊申請書;(二)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三)房地產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和房地產權屬證書;(四)房產界線、空間界線、面積等材料;(五)關於他人利益的說明;(六)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