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九條經貿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申請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頒發相關證書。
第十條報廢汽車所有人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向報廢汽車所有人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所有人將報廢汽車出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