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行政執法機關壹般是公安機關、稅務機關、海關、國家安全機關等機關。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沒有強制執行權的,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壹百五十六條:無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應當在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壹百五十七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的,由申請人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