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發生醫療事故或者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確定死亡原因的,有條件的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剖技術人員,有條件的應邀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人家屬拒絕屍檢,或者拖延屍檢超過48小時,影響死因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壹方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