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調解不成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確認夫妻關系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壹方婚前隱瞞病情,婚後不愈合,或者婚前明知另壹方患病而與之結婚,或者在夫妻生活期間患傳染病,經長期治療仍不愈合的”,視為夫妻關系確已破裂。如壹方堅持離婚,調解無效,在安排好病人的生活、醫療、監護後,可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