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出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出售的廢舊物資,可以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並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抵扣進項稅額10%”等政策。也就是說,以前廢品回收壹般開壹張票,收到後可以按照10%算進項。現在取消折扣,開具17%的廢品回收專用發票,收貨後可以按照17%抵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對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進行管理和監督。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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