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婚姻法》第4條:
夫妻之間要忠貞不渝,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忠誠協議”不違反公序良俗,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它只是夫妻之間道德義務的體現,不具有法律條文規定的法律義務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