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由承包方享有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二、如果是家庭承包經營,不屬於繼承,其收益歸原承包人的其他成員所有。
我們平時說的責任田是按人頭分配的。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承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家庭承包是以農戶而不是個人為單位的,這就決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不同於壹般意義上的繼承。家庭成員中壹人死亡並未導致農民死亡,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並未終止。因此,以家庭為農村土地承包人的承包地沒有繼承,由此產生的土地流轉租金不屬於繼承,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其收益歸原承包人其他成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