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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應該如何解除勞動關系?

高管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規定:高管壹般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此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13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第216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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