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13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第216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